全书结构上铺陈顺序的不同,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也关涉到作者在思考和写作时候的核心理念,以及对一些问题的解决思路。
法律底线是一经触碰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界限,是行为主体自我约束的底线,也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民法典第七条、网络安全法第六条、数据安全法第八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均有明确要求。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避免因个人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对个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犯他人(包括组织和个人、互联网各参与主体和消费者)法定权利和正当利益。互联网法律底线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互联网发展情况特别是互联网不正当行为在特定时期的表现情况,可以做相应调整。尽管互联网主体不一定知晓所有有关互联网的法律规范,但如果他们知晓基本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底线,绝大多数人都不会实施违法侵权行为。不仅可以增强互联网主体创新创业的信心,减少创新创业的心理负担和后顾之忧,而且可以提高互联网主体抗干扰和捍卫自身权利的能力……可见,明确和坚守法律底线是在特定情景下平衡安全和发展、促进和规范、监管与自由等诸多价值的基本方式,是促进和规范互联网新生事物健康成长的不二法门,是维护良好网络生态、充分发挥互联网功能的重要手段,是避免和减少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害的重要渠道,是建设网络强国、提高我国互联网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在这种背景下,立法机关难以立即对这些新领域的新型关系进行全面、精准、系统的规范。民法典也要求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必须意思表示真实。因为劳动宪法还是新生事物、难以被主流迅速地、完全接纳,阎天兄才需要一方面给他的劳动宪法研究插上了翅膀,另一方面也给他的研究打造了学科专业槽认证的安全的牢笼,这个牢笼至于阎天的研究而言,还真不是束缚,而是他借助深厚功力精巧地打造出来的护身符。
第二种劳动宪法是阎天重点关注的,阎天认为劳动在中国宪法中是普遍存在的,劳动在宪法中反复出现30次,阎天将劳动之于宪法的价值概括为以下五种:第一,生计价值。最简单的做法就是以这些问题所涉及到的宪法条款的先后顺序来安排该书的谋篇布局,从阎天在各章写作中所涉及的宪法条款来看,第一章平等就业似乎没有涉及到具体的宪法条款。[⑥]在阎天看来,劳动的宪法涵义绝不仅仅就是劳动权——以权利来解读宪法中的涉及劳动的条款恰恰是一种降格,如果将现行宪法上的‘劳动等同于‘劳动权,进而等同于《劳动法》所建构的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就陷入了误区。类似的例子还有,在第五章对旧破产法时代劳动者主人翁形象的理解,就涉及到劳动塑造人民的意涵。
阎天的一些论述或许在附文中都未及陈述,只能隐藏在被理解为更为个人化和情感化的后记之中。阎天在解释中的一个基本立场是,必须超越经典作家的传统解释,回到改革的实践中去理解按劳分配,这也是他发掘的按劳分配第一命令,对按劳分配的理解应当与时俱进,不应当拘泥于经典作家的论述,[⑧]阎天的文章秉持改革宪法观,他认为解读按劳分配的当代意涵,就是要让宪法学真正成为改革之学和解释之学。
为什么劳动者要遵守劳动纪律?因为我们预设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的一致性,但在八二宪法颁布后的改革开放过程中,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发生分化,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开始变成了更多是对劳动者的义务,即要求劳动者遵守企业的管理规定,淡化了劳动纪律背后的政治目标,从而也引发了政治目标与经济目标之间的张力。宪法中的劳动者既有主人翁的形象,也有受害者的形象,这两种形象的劳动者之间存在张力,破产法等部门法需要对此做出回答,但这种回答必须要回到宪法。再如关于社会主义经济条款的研究,也将诸多的学科卷入讨论之中。[⑦]第二章关注民主管理议题,阎天从美国和中国的集体劳动关系切入,虽然没有像第一章那样明确提出需要进入宪法的视角,但阎天对工会、劳资关系的论述已经超越了部门法的讲法——虽然带着教义学的痕迹,但这些解释的指导思想却是超出法条之上的。
劳动宪法的关键,还是要在劳动与工人、农民阶级的界定之间建立起关联来,这才是社会主义宪法核心的问题,即判断谁是主人,谁是政权的领导阶级。在对这些条款的解读中同样也能够看出阎天的解读背后张力。劳动是锻造无产阶级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劳动者需要在劳动中才能变成无产阶级,劳动者因为接受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各种锻造,对社会主义治理的部分很熟悉,因此我们才有机会在保留作为社会形态的民主的前提下,消解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同样的,如果要从公法的角度来书写的话,至少应该从理论推演的顺序来书写,似乎应该是按照劳动-劳动者-劳动法三个层面逐渐递进的框架来写:首先讨论劳动宪法上对劳动的界定,那么除了导论外,阎天在第三章对按劳分配讨论的劳应该放在首位。
在笔者看来,宪法第1条关于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条款,为谁是人民做了界定。四、谋篇布局中的劳动法思维 阎天的研究是宪法与劳动法交叉研究的经典之作,但从全书的章节结构来看,则更多带有非常明显的劳动法的痕迹,而并非是采取宪法写作的通常顺序,也不是劳动法理学的写作思路。
[⑩]当然,今天有重新认识劳动纪律的可能性,21世纪以来国家有意识的去实现三者之间利益的再平衡,一方面是将敬业纳入社会主义职业道德之中,以此重塑国家的纪律教育。如第一章讨论反就业歧视和平等就业,主流观点秉持个人主义的立场、以侵权法逻辑来进行保护,阎天发现这一思路带来的侵权法模式的危机,进而主张引入宪法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保护——在新平等观的指导下,借助行宪机制,改变反歧视法的进路,通过宪法对话,落实新平等观,建立中国反就业歧视法的宪法模式。
阎天的这种超越法条的研究方法,特别体现在第三章对按劳分配宪法意涵的解读中:通过对宪法条款的解读,提炼出按劳分配在三个层面上的多重含义。对于这两重形象的张力,需要如何去解决解决呢?阎天对于这个问题给出的结论是非常开放、但更像是未完成式的回答。但是在新破产法时代,劳动者不再是主人翁,劳动者是消极的、需要谋生的、无权的,这就将劳动者塑造成了一种受害者形象。其中,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阎天的研究格外突出,大约从六七年前开始,阎天就在这些论题上持续发力,他第一次正式阐释劳动宪法议题是在北大强世功教授召集的第七届政治、法律与公共政策年会上的主旨演讲。进入 邵六益 的专栏 进入专题: 阎天 《如山如河:中国劳动宪法》 。因此,阎天所提出劳动宪法的学术命题,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就是要在研究中复兴这五种价值,从后面的几章的内容我们发现,阎天试图在很多问题的解释中将这五种价值找回。
[26] 参见列宁:《国家与革命》,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17] 参见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开放时代》2009年第12期。
在附文一中,阎天对我们通常所说的宪法劳动权条款进行了评注,其中涉及到宪法第14、42、43条,这几条应该是阎天理解的宪法劳动条款的核心部分。人到底是作为政治上的人民,还是作为法律上的公民,宪法对此的规定是有个分工的:序言中对于劳动的理解偏向于政治维度,宪法正文第二章涉及的是作为宪定权的公民权,难以解读出劳动创造人民的含义。
[15]其实,并不是所有的宪法条款都排斥制宪权,如宪法序言的很多表述是具有创造性的,就是带有制宪权的意味的。但另一方面,阎天也严格地限定宪法思维对劳动法的帮助,他更多从释宪的角度去调用宪法知识,关注宪法作为高级法、如何将一些更高大上的理念引入到劳动法的理念和实践中,却并没有充分尊重劳动的真正价值和含义,这样也就将劳动在中国宪法中的更重要的含义消解或者说淡忘了。
因此,如果我们从宪法的逻辑来安排全书的结构的话,似乎应该是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破产管理-劳动纪律,当然这种严格对照所涉及宪法条款出现顺序安排看似有些机械,而且如果这样来组织全书的框架的话,标题和一些内容当然是要经过重组的。如前所述,由于阎天的核心理念还是劳动法层面上的,因此,尽管阎天在不少问题上有独到的见解,但是有可能止步于某个维度,不愿意将问题再推进下去。如在解读按劳分配条款的意涵时,阎天既分析了八二宪法原旨含义,也对高质量发展理念对这一基本原则的影响做了分析,发掘出这一规范在新时代的含义。近些年来,劳动议题引发越来越多的关注,996的码农、不坐班但永不下班的高校青椒、困在系统中的外卖骑手、签自愿奋斗书的企业员工等新闻,经常性地刷屏朋友圈,也引起学术界对劳动创造财富、劳动者权益保护等问题的讨论。
[24] 笔者曾这一视角解读中国政法体制的形成,参见邵六益:《政法体制的政治历史解读》,《东方学刊》2021年第2期。[26]作为劳动宪法旗帜性人物的阎天,对此显得更为谨慎,也更为收敛,他将希望放在改革这样的状态词上,这或许也是身处学科专业槽下不得已的选择。
[③]也有学者提出刑事诉讼法是宪法落实法,因为刑事诉讼法涉及对公民核心权利的保护,宪法所规定的公民重要的权利都要靠刑事诉讼法去保护,因此刑事诉讼法作为调整国家同公民关系的法律也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那么,具体应该如何展开劳动宪法的阐述? 二、劳动议题如何宪法化 阎天对劳动与宪法的关联的塑造,并不是简单地机械诉诸宪法中的某些条款,他不仅超越劳动法进入到宪法视野,通常还能从法条的解释进入到立法修法的政治社会背景之中,在多种理论资源和学术史料中纵横捭阖,这本书的每一章的分析都给我们提供了相关研究的标杆。
实际上,这些价值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中地位显然是不同的,对于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来说,关键则是建立在劳动、阶级逻辑之上的公共人格的塑造。[①] 参见[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
第四章劳动纪律涉及到的宪法条款是第53条。[11] 参见邵六益:《论劳动法作为特别公法》,未刊稿。但是在新破产法那里,劳动者不再是主人翁,而变成了受害者的形象,劳动者是消极的、需要谋生的、无权的,这些就将劳动者塑造成了一种受害者,尽管这种受害者形象在宪法中没有直接规定。[⑤] 参见邵六益:《民法典编纂的政法叙事》,《地方立法研究》2019年第5期。
[①]回到中国的语境中,重提拉德布鲁赫的上述判断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因为中国的劳动法学界似乎存在着非常强的私法化的倾向,[②]我们虽然不能说学术界的这种倾向导致了现实问题,但是至少可以说这种私法化倾向部分地影响了我们对现实中问题的回应方式。他对宪法资源的调用不仅仅是对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所进行的解读,也试图超越劳动与宪法这种简单关联的分析模式,而是深入到劳动法具体问题之中,在条分缕析的基础上引导读者自觉进入到宪法的高度,他将这一理论进路概括为劳动宪法研究。
笔者曾发现,法官就根本不会回答主人翁的诉求——即便劳动者明确如此主张。在劳动法的主流教材中,除了基础理论外,一般包括了劳动关系(涉及集体合同、职工民主管理)、劳动基准(涉及工资,即按劳分配)、劳动保障(涉及失业、职工福利等)、劳动执法等问题。
如果按照私法逻辑去解决劳动争议,必定带来结果上的巨大不公平。[25] 阎天:《如山如河:中国劳动宪法》,第245页。